委托合同糾紛案由及委托合同與委托代理的區別
一、委托合同糾紛案由具體叫什么?委托合同與委托代理區分是怎么樣的
委托培訓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如果沒約定資質條件,事后以此反悔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委托合同的標的只限于法律行為,它是委托代理的發生根據。故受托人在委托權限內與第三人所為法律行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擔。
一、委托合同與委托代理區分
在實踐中經常將委托合同與委托代理相混淆,從而不利于保障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委托與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關系的發生是基于代理權,代理權又可分為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代理和基于法院指定或有關機關組織的指定代理。
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辦委托事務的義務
正確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因為辦理委托事務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擔的首要義務。針對此一義務,在審理過程中應強調以下三方面的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實地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辦理委托事務;受托人應當親自辦理委托事務,以確保委托合同的人身屬性;受托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認真辦理委托事務。
三、委托合同糾紛案由
合同糾紛的案由有139種,其中委托代理合同糾紛案由只有8種,其中包括訴訟代理合同糾紛、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專利代理糾紛、商標代理糾紛、船舶代理合同糾紛、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糾紛、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保險代理糾紛。
二、委托代理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有哪些情形
一、委托人違反費用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委托人須按委托合同的約定預付費用,如果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了必要的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違反上述義務而給受托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應注意的是,1、委托人預付費用與否與委托合同為無償或有償無關,與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也不成立對價關系,不能因此而產生受托人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費用作為自己不履行受托義務的免責。但是依委托事務的性質有必要與付費用的情況下(例如委托律師起訴而預付案件受理費),委托人不與付費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絕處理委托事務而不承擔責任;
2、如果委托人不預付費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預付費用之強制履行請求權。蓋因費用時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對費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則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合同,申請強制執行預付費用也無實際意義。委托人可隨時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預付費用的義務,受托人也可通過解除合同的方法對抗委托人不預付費用的行為,且此時的過錯在與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損失的由其自己承擔,受托人受有損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賠償。若合同違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墊付費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償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二、委托人違反報酬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委托合同已有償為原則,以無償為例外。當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約定為無償,則應推定為有償。在委托合同為有償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務的情況下,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務的完成也許實現了委托人的目標或合同目的,也許沒有活沒完全實現,但目的的實現與否并不是判斷事務完成的標準。判斷標準只有一個,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適當地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
三、委托合同與代理關系有什么關聯
委托合同與代理關系存在著緊密的聯系。基于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確定了受托人愿意為委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法律關系。這是委托代理關系產生及其被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得以向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授予代理權的基礎關系。否則,委托代理關系會因失去基礎而難以存在,同時,在民事流轉領域內適用的委托合同,是以完成代理關系,實現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結果為目的的。脫離了這一目的,委托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意義。
委托合同與代理關系的區別
1.民事主體活動的名義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托合同則是一方委托他方處理一定事務,他方接受委托的協議,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2.適用范圍不盡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種類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僅僅是產生委托代理關系的基礎,而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辦理委托人委托事務的行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還可以是有經濟意義的行為(如整理賬簿)和單純的事實行為(如抄寫文件)。
3.法律關系的成立與否需要有關當事人的承諾不同
代理關系中的授予代理權行為屬于單方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發生了授權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權。因此,代理授權關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則為諾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須作出承諾方可。
4.效力范圍不同
代理關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對人)三方當事人。代理關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這三方當事人。委托合同則與代理關系不同,其法律約束力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與第三人則毫無關系。
從上述委托合同與代理關系的區別,我們自然地會得出結論委托與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關系的發生系基于代理權,而代理權的授予,可以基于委托、承攬、雇傭和合伙等法律關系而進行。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或通過指定而產生。由此觀之,代理并非一定是以委托合同為基礎。同時,委托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權之授予。在委托處理有經濟意義的行為或單純的事實行為時,委托人沒有必要授予受托人以代理權。即使是委托處理民事法律行為,受托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而不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因此,委托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權。
四、委托合同與委托代理區分是如何的
委托培訓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如果沒約定資質條件,事后以此反悔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委托合同的標的只限于法律行為,它是委托代理的發生根據。故受托人在委托權限內與第三人所為法律行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擔。1、委托合同與委托代理區分
在實踐中經常將委托合同與委托代理相混淆,從而不利于保障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委托與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關系的發生是基于代理權,代理權又可分為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代理和基于法院指定或有關機關組織的指定代理。
2、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辦委托事務的義務
正確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因為辦理委托事務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擔的首要義務。針對此一義務,在審理過程中應強調以下三方面的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實地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辦理委托事務;受托人應當親自辦理委托事務,以確保委托合同的人身屬性;受托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認真辦理委托事務。
3、委托合同糾紛案由
合同糾紛的案由有139種,其中委托代理合同糾紛案由只有8種,其中包括訴訟代理合同糾紛、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專利代理糾紛、商標代理糾紛、船舶代理合同糾紛、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糾紛、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保險代理糾紛。
五、委托律師合同是代理合同還是委托合同
1.從我國《民法典》對合同的類型劃分來看,經紀合同不屬于有名合同的一類。
2.另外根據《經紀人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經紀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使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第16條規定“經紀人承辦經紀業務,除即時清結外,應當根據業務性質與當事人簽訂居間、行紀、委托等合同,并載明主要事項。
3.由此可見,經紀合同的性質是隨經紀業務的性質而定,法律并沒有對其規定。
實踐中,一種觀點認為,演藝經紀合同的性質就是委托合同。而另一種觀點認為,演藝經紀合同是具有特定勞動的混合性合同,由于演藝行業的特殊性,一部分經紀公司往往并非簡單的受托人,而且還扮演著藝人操盤手的角色,體現在經紀合同上既有委托或代理演藝事業的,又有有關藝人的宣傳、培訓、錄制和出版唱片的。這種混合性質的經紀合同具有行紀、居間、委托等合同性質。
所以,經紀及管理合同不完全屬于委托合同。
引用法規
[1]《經紀人管理辦法》 第2條
[2]《經紀人管理辦法》 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