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什么?合同在法律上有何意義?
一、合同是什么,合同是指什么,有沒有法律依據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其特點是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實施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和宗旨。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結果,因此,它必須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第二,各方當事人須互相作出意思表示。這就是說,當事人各自追求自身利益出發而作的意思表示,雙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第三,各個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說當事人達成一致的協議。協議一詞,在民法中有時作為合同的同義語,也可以指當事人形成的合意。由于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因此當事人只有在平等、自愿基礎上進行協商,才能使其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沒有真正的合意。一、轉讓協議怎樣寫有效
轉讓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標的物的轉讓事項所達成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簡單來說,合同就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轉讓合同也不例外。轉讓合同是為雙方合意簽訂的,只要雙方同意并簽字(蓋章或者手印),合同即生效(不包含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并受法律保護。當然如果有見證人作證更好,或者可以找公證處公證一下。
合同的可包含以下幾方面
1、雙方姓名、住址等;
2、轉讓財產的清單、數量、價格、總額;
3、付款方式;
4、轉讓日期;
5、其他相關問題;
6、出現糾紛時如何解決(仲裁或者訴訟等);
7、相應附件。
二、私人與公司簽訂合同還要蓋手印嗎
一般情況下,自然人需要簽字按手印,公司需代表人簽字后蓋章。但若合同已經在實際履行中,則是否按手印并不會影響到合同的效力。
如果是雙方協商自愿簽署,只簽字就可以,不用按手印,屬于有效合同。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著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勞動合同生效,是指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時間。在我國,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凡屬不需鑒證或公證的,自合同簽訂之日即雙方簽名蓋章之日起生效,這時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同一時間。另一種是勞動合同訂立后,按照國家規定需鑒證或當事人約定需公證的,當事人應將合同送交法定勞動合同鑒證機構或公證機構進行鑒證或公證,合同自鑒證或公證之日起生效,這時合同的生效時問顯然晚于其成立時間。
二、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是否有效,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
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不生效。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2]《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三、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系如何界定,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系
1、主合同是無須以其他合同存在為前提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
2、主合同無效的,從合同也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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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四、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是有效的嗎
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不生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2]《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