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離婚財產分割具體規定
一、新民法典離婚財產分割具體是,有哪些相關規定
新民法典離婚財產分割的具體規定有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2023年什么情況可以分戶,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父母和子女長期分開居住,雙方并不在同一個屋檐下生活,日子也是各過個的,這種情況,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分戶。在農村有部分年輕人由于工作原因,長期不能和父母住在一起,由于彼此不互相依存,也就有了分戶的先決條件,這樣的情況若是申請分戶是符合標準的,子女可以獨立門戶的。
【溫馨提示】遇到相似問題不要慌,點擊咨詢快速找到專業、合適的律師,
1對1深度溝通法律需求,
3~15分鐘獲得解答!
三、民法典財產已經轉移,離婚能分割財產嗎
可以分割財產。
如果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情況下,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于存在轉移財產等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財產范圍,主要是指被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或偽造的夫妻共同債務范圍內的夫妻共同財產,并非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可少分或不分。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后因發現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發現該行為起三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四、新民法典離婚財產分割如何規定?
法律分析新《民法典》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
1、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先協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請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五、離婚財產分割,《民法典》是怎么規定的
1、雙方有婚姻財產約定的,以約定為準。
2、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了財產分割一致的,以協商結果為準。
3、如果雙方沒有婚姻財產約定或雙方協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分割。
4、一方的婚前財產或是婚后屬于個人的財產,均歸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六、關于財產已經轉移,離婚能分割財產嗎民法典是怎樣規定的
可以分割財產。
如果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情況下,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于存在轉移財產等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財產范圍,主要是指被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或偽造的夫妻共同債務范圍內的夫妻共同財產,并非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可少分或不分。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后因發現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發現該行為起三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