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到庭,法院如何處理?
一、開庭時,被告不到庭,法院如何處理
訴訟過程中,原被告都應當開庭參與案件審理,有利于了解事實真相,但是實踐中往往有不少人認為作為被告不出席,法院就無法審理案件,這是一種錯誤的認知,即使被告不到庭,法院仍然可以繼續審理案件,被告反而失去了質證抗辯的機會。
二、法院開庭被告沒有到場怎么處理
如果被告已經簽收法院傳票的,被告缺席不影響法院審理,可以缺席判決。被告不簽收傳票或者被告無法尋找的,法院可以在報紙或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送達,到期后視為被告已簽收。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三、法院開庭被告沒有到場怎樣處理
如果被告已經簽收法院傳票的,被告缺席不影響法院審理,可以缺席判決。被告不簽收傳票或者被告無法尋找的,法院可以在報紙或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送達,到期后視為被告已簽收。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四、審判實踐中,被告不到庭應該怎么處理
一、審判實踐中,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大致有兩類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本人,但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二、針對上述兩種情況,可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具體分析、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當事人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應訴的,可公告送達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之后缺席審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告送達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必須完善相關手續。一般應由受訴對被告近親屬進行詳細了解,并將被告下落不明、無法與之取得聯系的情況記入調查筆錄;另外被告住所地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也可提供被告的相關證明材料,有條件的還可由當地派出所在上述證明材料上加注意見。
2、被告有明確地址,又通知了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拒絕到庭的,可分具體情況作如下處理
1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于不愿意離婚等目的,接到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于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a.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陳述意見,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020年《民訴法》)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b.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020年《民訴法》)第112條規定認定其屬民事訴訟法第100條(2020年《民訴法》132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2、被告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作為監護人之一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出于離婚后無人妥善照顧被告等多方面因素的考慮,不愿配合工作,拒不到庭應訴,致使案件無法進入正常的審理程序。對此類離婚案件的處理,首先要多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成年子女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的工作,代理被告出庭應訴,以便切實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如果通過多方做工作,被告的父母、成年子女仍不愿代被告出庭應訴的,可與被告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取得聯系,到被告住所地進行巡回審理,就地辦案。
引用法規
[1]《民訴法》 第93條
[1]《民訴法》 第112條規定認定其屬民事訴訟法第100條
五、法院開庭被告沒有到場怎么解決
如果被告已經簽收法院傳票的,被告缺席不影響法院審理,可以缺席判決。被告不簽收傳票或者被告無法尋找的,法院可以在報紙或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送達,到期后視為被告已簽收。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六、開庭被告沒有出現,法院會怎樣判
1、被告不到庭,法院作公告送達,缺席審理。
2、對于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如缺席的當事人下落不明又無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無法送達的,則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逾期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可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