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期限規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工傷認定期限規定標準是什么樣的呢?
在職工因交通事故發生工傷事故時,部分職工可能因為取得了交通事故肇事方的賠償款,而忽略了本應該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職工對行使權力的期限缺乏充分認知,導致本應可以取得的權力喪失,十分可惜。工作中事故發生后,單位應在30日內(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時效)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單位不為職工申請認定,職工或者近親屬可在1年內(時效)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需要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這些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工傷認定時限中止。
二、申請工傷認定時限最長1年,工傷認定書沒有時效限制,沒有期限,不會失效
1、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是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后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
3、上述是關于廈門市勞動局資源工傷鑒定資料的相關。我們在工作中,應盡量避免受傷,一旦在工作中受傷,需要通過合法的途徑來得到自己的補償。同時,不能因自己是工傷而敲詐公司或者翹班,這些對于個人行為來說是不道德的。我們要通過合法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樣才能得到自己應拿到的補償。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三、工傷認定期限規定的相關規定是什么呢?
工傷認定期限規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傷害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條款只規定了受理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期限申請的可能性,而對職工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的申請,是否應當審查超期的理由,沒有明確規定。以上是宣城工傷認定期限規定的解答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四、中國工傷認定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五、工傷認定作出的時限為多少天,工傷認定作出的時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六、工傷認定期限的規定應是怎樣的
(一)由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提出申請。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其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的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若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到事故傷害的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以及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
(三)勞動行政部門受理后,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
(四)當事人對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以及提起行政訴訟。
實踐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在審理工傷賠償案件中,時常發現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的情形,對于未經工傷認定,且當事人對是否構成工傷有爭議的案件,仲裁委員會不能作出工傷賠償的裁決,法院也不能作出工傷賠償的判決。對這些案件的審理,在仲裁前置程序中,應中止審理,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若在訴訟中,應以當事人未經工傷認定程序,且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是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職權為由,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勞動者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后,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并及時送達給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用人單位或個人對該鑒定結論不服的,在15日內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的結果對于工傷待遇的項目與數額有著重要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