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節不去上班算不算曠工
一、國慶節不去上班算不算曠工
國慶節屬于法定休假日,員工有權休息,這不屬于曠工。曠工是指員工請假沒有獲得批準或沒有履行請假手續而未到崗上班的行為。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國慶節假期加班的,應當經員工同意。如勞動者有正當理由拒絕加班的,單位不能作曠工處理。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二、星期天不去上班,請假不批,算曠工嗎
按勞動法的規定不算是曠工。
但還要根據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來決定,如果勞動合同上注明星期六、星期天是該職工的正常休息日,根據法律規定,在休息日進行加班要取得職工本人的同意,如果職工在星期六、星期天不去上班的,不屬于曠工。如果根據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星期六、星期天是該職工的正常上班時間而非休息時間的,則職工未經單位同意而不去上班的,就屬于曠工。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三、上班8小時,晚上不加班算不算曠工
1、不去加班不算曠工。
2、按《勞動法》規定,沒有正式工與臨時工之分,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勞動合同期限不同,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與勞動者協商,征得勞動者同意,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因此,勞動者八小時之后不加班是勞動者的權利,不屬于曠工。但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不得拒絕,不去加班用人單位可以按曠工處理。
3、《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1]《勞動法》 第四十二條
[1]《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2]《勞動法》 第四十二條
[3]《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四、國慶七天不上班算曠工嗎
國慶節屬于法定休假日,員工有權休息,這不屬于曠工。曠工是指員工請假沒有獲得批準或沒有履行請假手續而未到崗上班的行為。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國慶節假期加班的,應當經員工同意。如勞動者有正當理由拒絕加班的,單位不能作曠工處理。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五、員工沒有來上班也沒有跟任何人說請假,算不算曠工
1、勞動者無故不來上班是不是屬于曠工,要看公司規章制度的約定,如果規定無故不上班是曠工的,就是屬于曠工的情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