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上土地使用權如何取得,轉讓與出讓有何區別
一、問一下房產證上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是轉讓與出讓有何區別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議四種方式出讓土地。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場,采取方式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
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轉讓是什么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出讓、劃撥以及轉讓三種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一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二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和集體土地轉讓方式有差異嗎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和集體土地轉讓方式有差異,且各自有其條件限制。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引用法規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轉讓是什么?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五、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效力是什么樣的
土地使用權的直接轉讓需要滿足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土地開發已完成一定的工程進度等要件,同時還需要符合《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符合上述條件的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有效。
六、請問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形式有哪些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形式,具體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第二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登記轉讓合同。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引用法規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2]《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條
[3]《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一條
[4]《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二條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條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一條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