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中,人們可提起行政訴訟嗎?
一、征地拆遷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征地拆遷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二、不服征地拆遷的可否提起行政訴訟
1、不服征地拆遷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征地拆遷決定不服的或者認為征地拆遷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轄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四)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三、房屋拆遷協議書上的被征收人是否能寫未成年人
與未成年人簽的合同是否有效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此時的未成年有權依照合同自由原則訂立合同,和他人簽訂合同并不違法,只要合同沒有其他效力瑕疵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二、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他們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此時未成年可以簽訂純獲利益的合同,如作為受贈人簽訂贈與合同。其他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合同有效,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的,合同無效。
三、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他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原則上無權訂立合同,但是如果訂立的合同被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則合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即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并不知道對方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四、不服征地拆遷可否提起行政訴訟
不服征地拆遷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