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管轄權
一、勞動爭議仲裁的案件怎么管轄
1、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二、管轄管轄可以申請仲裁嗎,怎么申請仲裁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申請仲裁管轄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糾紛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勞動案件仲裁階段應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管轄。
勞動案件法院訴訟階段應由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勞動爭議案件的判決不服,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