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之間的法律關系有哪些_醫患關系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
一、醫患之間的法律關系有什么
醫患之間的法律關系包括以下1、 醫患合同關系;
2、醫患無因管理關系;
3、醫患事實合同關系。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中有明確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46條
二、醫患法律關系的界定是什么
1、醫患法律關系醫患法律關系是指被民法及醫事法律所調整的具有權利義務的一種社會關系,具體地說,是指醫療方受患方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在對患方實施診斷、治療等醫療行為的過程中,受現行相關法律所調整而形成的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是醫患雙方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與民事法律形式相結合的產物。
2、醫患法律關系根據《民法》有關規定可分為三類:
1醫患合同關系。醫方向社會不特定的主體———患方發生出愿意接受患者就診的邀約,邀請患方申請掛號,在醫院受理掛號之際,醫患合同即告成立。絕大部分醫患法律關系均屬于醫患合同關系。
2醫患無因管理關系。是指醫方在未與患方設立合同,沒有約定或法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患方的人身和財產利益受到損害,自愿為患方提供醫療服務行為而建立的關系。
3醫患事實合同關系。患方未辦理掛號,但醫療方已開始實施醫療行為,即醫療方事實已履行合同,視為合同成立,此謂醫患事實合同關系,如醫療方對通過綠色通道送入的急危重病人的診治行為。
3、醫患法律關系的界定
有損害就得賠償,醫療損害的發生必然導致醫療損害賠償。作為一種法律責任,醫療損害賠償也是因損害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所產生的對于相關主體所應當承擔的法定強制的不利后果。因此,要確定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就必須首先界定“醫”與“患”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醫患法律關系。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醫患法律關系也由主體、和客體3個要素構成。醫患法律關系主體是醫療機構與患者,是醫療機構和患者依照相關法律或者雙方約定而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客體是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在此3者中。
當前社會中這種嚴重的醫患關系嚴重影響到社會的發展,所以不管是政府還是人民群眾,我們都應該提高自身的政治覺悟,要把自身投入到解決醫患關系的任務中去,要提高自身的人文素質,提高耐心以及對醫院機構的信任程度,當然,醫學者方面還要加強人文素質的培養,學會如何處理醫患法律關系,提高醫生的耐心。
三、醫療事故罪的認定,醫療事故罪的認定,如果是重大醫療
你好,我來為你解答“醫療事故罪認定的法律依據”這個問題。1、應當正確劃清醫療責任事故罪與醫療技術事故的界限。《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υ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一般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水平不高、缺乏臨床經驗等技術上的失誤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為嚴重不負責任而導致的事故。所以,對醫療技術事故不能認定為本罪。因而,要特別注意將醫療事故罪與醫療事故相區別,因為醫療事故包括醫療技術事故,而醫療事故罪不包含醫療技術事故,以防止處罰范χ擴大化。
2、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醫療意外事故的界限。這里所說的醫療意外事故,是指由于醫務人員不能預見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事故。在這種情況下,由于醫務人員主觀上有過失,故不能認定本罪。
3、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就診人或其親屬造成的事故。在有些情況下,就診人的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并非醫務人員的行為所致,而是由于就診人或者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或者擅自采用其他藥物治療等造成的。對此,不能認定為醫療責任事故罪。
4、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一般醫療事故。這里所說的一般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雖然有不負責任的行為,也造成了一定的σ害結果,但有造成《刑法》所規定的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人身健康的情況。一般醫療事故因為不符合醫療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要件,故不成立犯罪,此外,雖然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事實上也發生了《刑法》所規定的嚴重結果,但如果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也不能認定醫務人員的行為構成醫療責任事故罪。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第5條
四、我想問一下針對醫療事故罪怎樣認定醫療事故罪怎樣認定
發生了醫療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將構成犯罪即醫療事故罪。根據《刑法》第335條之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醫療事故罪的特點1、主觀上有重大過失,對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關心;
2、嚴重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技術操作規范、常規;
3、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和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335條
五、怎么認定醫療事故罪,如何認定醫療事故罪,醫療事故罪
1、認定醫療事故罪,核心在于認定該罪的客觀行為,即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來說
1、“嚴重不負責任”是指①擅離職守的;②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③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④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⑤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⑥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⑦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2、“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2、認定醫療事故罪,要注意與醫療差錯的相區分。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后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對于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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