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與所有權哪一個優先呢?
一、居住權與所有權哪一個優先呢
居住權和所有權并不存在誰優先的問題。我國民事主體享有物權的,物權是指對物享有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三種。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居住權是房屋所有人設立的用益物權,而居住權和所有權是不同的物權類型,不存在誰優先的問題,兩者并不沖突,居住權人行使居住權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二、居住權與所有權優先的是哪一個
居住權和所有權并不存在誰優先的問題。我國民事主體享有物權的,物權是指對物享有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三種。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居住權是房屋所有人設立的用益物權,而居住權和所有權是不同的物權類型,不存在誰優先的問題,兩者并不沖突,居住權人行使居住權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三、居住權與所有權誰優先
居住權和所有權并不存在誰優先的問題。我國民事主體享有物權的,物權是指對物享有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三種。居住權是房屋所有人設立的用益物權,而居住權和所有權是不同的物權類型,不存在誰優先的問題,兩者并不沖突,居住權人行使居住權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四、房屋所有人可以為他人設立居住權么
房屋的所有權人可以依法設立居住權。當事人可以依合同取得居住權或者直接依照法律規定取得居住權,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具有人身專屬性,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等權利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2]《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條
[3]《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條
五、沒有產權的人能不能享有居住權,規定是什么
法律咨詢解答
依據2021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居住權人無需擁有房產的產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條款,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六、房屋所有人能夠為他人設立居住權嗎
房屋所有人可以為他人設立居住權。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占有房屋的公民,居住權的客體僅限于房屋。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一并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