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及具體規定
一、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是什么,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包括該證人是具備作證的能力,以及該案件的確需要證人出庭作證,而且該鎮人想要出庭作證,但是同時沒有參與到其他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證人出庭作證必須要準備好相關的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必須要如實作證,不能夠虛假作證。
二、相對不起訴的條件,有哪些規定,法律如何規定的
專業分析
相對不起訴的條件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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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2]《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三、申請行政執法證人員回避規定是什么,該如何規定的
申請行政執法證人員回避規定是如果審判人員或者是其他的法定人員再遇到違法的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情況之下的話,那么是可以申請回避。當然了,不管是在行政訴訟過程當中,還是在刑事以及民事訴訟過程當中,都是存在著回避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