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公告發布前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一、征收公告發布之前需要準備什么資料
(一) 項目是否因國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舊城區改造的需要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二) 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舊城區改建是否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三) 政府公布擬征收補償方案后,是否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是否不少于30日,征求意見的情況和根據征求意見修改的情況是否公布;
(四) 舊城區改建項目,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政府是否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是否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方案;
(五) 政府是否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六) 政府是否建立了專款賬戶,存儲征收補償費;
政府擬定拆遷補償政策時需要確定,相應的賠償標準,必須要賠償被拆遷戶的拆遷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誤工費等等,其中安置補助費是一般先補助三個月,如果是在搬遷之后的三個月還未有穩定的居住地的,政府機構需要對其進行再次補助。
二、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不得做什么
對土地進行征收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預公告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我國法律規定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政府征地程序有
1、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由擬征用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
2、審查報批報有批準權限的上級政府批準。
3、方案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對經批準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4、征地補償登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5、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記情況(經核實)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確定的各種補償的總費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體落實人員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組織實施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用的土地進行清理。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六條
三、房屋征收下達征收決定書前需要做哪些工作
1、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2、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二條
四、怎樣發布土地征收公告才算合法
土地征收公告中對土地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信息的就是合法的。第一,關于公告形式的問題。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根據該條規定可知,發布征收公告必須是書面形式,也就是說通過大廣播廣播或者挨家挨戶口頭通知等形式來告知村民土地征收決定的,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可以是在村委會的宣傳欄、活動廣場醒目處等村民經常聚集的地方進行張貼公告,也可以是將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印制成小冊子向每一位村民發放。
第二,關于補償標準的問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土資源部2010年6月26日發布的《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各地應當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到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
我國法律上也對征地程序的合法化進行了規定,行政機關在征地時,應當依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要以書面的形式,并且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公告,如果相關人員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行政部門進行反饋。
引用法規
[1]《征收土地公告辦法》 第三條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五、土地征收審批之前要做哪些事
1、確定征地位置范圍相鄰,四周要明確。
根據城市建設需求情況和擬建項目用地情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和城市規劃用地區來確定征地塊。
2、征地預公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將擬征地的用途、地塊位置以及相關規定要求以書面形式告知擬征地塊的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