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作為債務人,債權人如何處理?
一、隱名股東作為債務人,隱名股東的債權人怎么處理
1、隱名股東并沒有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權、股份,但如果在債務關系中,債權人提供了隱名投資者的隱名投資狀況,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以實現其債權。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二、股東會決議實際控制人是誰?
股東會決議實際控制人是公司的法人和法人代表,在司法實踐中,股東會決議的行使必須由公司的直接管理者,或者具備行使股東會決議的人員來進行處理,在法律上就是表現為公司的法人或者法人代表,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來行使相關權力。
三、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區別,隱名股東與隱名股東區別
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顯名股東,是指在公司隱名投資過程中,約定將隱名股東的出資以自己名義出資、登記的一方當事人。對于法律實務中對于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認定的問題,認定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實際出資;二是不存在規避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情形,如利用國家對某些特殊群體的優惠政策,規避法律對主體的限制等。《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33條
四、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一樣嗎,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是不一樣的,一個是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另一個是公司的掛名股東,隱名股東需要對公司履行出資責任,但是不會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找到他,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需要簽訂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