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出院后的護理費、醫藥費應該如何處理?
一、工傷出院后的護理費,醫藥費怎么處理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40%或者30%。
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40%或者30%。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
二、問一下工傷出院后的護理費怎么計算
工傷出院后的醫療費處理方式是要去當地的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只有認定為工傷以后,按照傷殘鑒定的級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其醫療費、工傷期間的各種賠償、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等,其中醫療費的報銷需要醫院出具的出院證明以及各種發票等。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的規定
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如單位未安排的護理的,單位應支付護理人員護理費。一般來說,護理人員是有固定收入的,按護理人員的收入支付護理費,如果沒有固定收入的,按地區平均工資支付。
三、工傷出院后的護理費怎樣計算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是雇傭護工的,護理費的計算是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四、工傷出院后的護理費如何計算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是雇傭護工的,護理費的計算是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