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程序詳解
一、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程序是什么樣的,醫療事故鑒定
按照下列程序進行醫療糾紛鑒定1.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3.需要補充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4.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
5.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八十四條
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
(一)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
(二)鑒定人是否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
(三)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注明提起鑒定的事由、鑒定委托人、鑒定機構、鑒定要求、鑒定過程、鑒定方法、鑒定日期等相關,是否由鑒定機構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并由鑒定人簽名、蓋章;
(五)鑒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
(六)鑒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
(七)鑒定意見是否明確;
(八)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
(九)鑒定意見與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是否矛盾;
(十)鑒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無異議。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2]《民法典》 第八十四條
二、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程序是什么,醫療事故鑒定有哪些程序
如果發生了醫療事故,肯定需要做醫療事故鑒定,因為要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確定責任大小。而醫療事故進行鑒定的時候,是必須嚴格按照流程來進行的。那么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程序是什么,醫療事故鑒定有哪些程序?
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是什么?
醫療事故的鑒定程序如下1、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由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進行,自受理醫療事故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所需的材料。
2、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通知之日起規定期限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學會應當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規定期限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3、具體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鑒定開始后先由患者進行陳述意見和理由,再由醫院進行陳述,然后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對雙方進行詢問。必要時,專家還可以現場查看患者病體,進行醫學檢查;
4、專家鑒定組對雙方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經過合議,根據半數以上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要注明。
5、鑒定結束后,將制作成《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其中鑒定結論包括違法違規事實、因果關系、責任程度、事故等級和對患者的醫療護理建議。另外,為保護專家和醫患雙方的利益,醫療事故鑒定過程一般不準許旁聽。
6、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再次鑒定的程序同首次鑒定程序。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二)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三)雙方當事人退場;(四)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四、醫療事故鑒定的處理程序是什么
1、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2、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二)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三)雙方當事人退場;(四)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五、關于醫療事故鑒定,醫療事故如何處理
關于“關于醫療事故鑒定,醫療事故如何處理”的相關解答如下步驟一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步驟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步驟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步驟四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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