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期限是多長時間,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一、醫療事故鑒定期限是多長時間,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醫療事故鑒定期限是收到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四十五日。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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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二、司法鑒定出結果的期限是多久,法律有規定嗎
1、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
2、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三、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期限是多久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期限是多長時間
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期限是1年。當事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爭議,交由醫學會組織鑒定。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五、醫療事故申請再鑒定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申請醫療事故再次鑒定的期限是15天。為使醫療事故爭議及時得到解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運作周期必須加以嚴格限定。期限自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次日起計算。超過15天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的,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六、我想問一下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時限是多久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全文》第十二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全文》 第十二條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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