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廣高鐵拆遷如何破解難題?
一、貴廣高鐵房屋拆遷是如何的
第一,首先核實征收審批手續是否具備,征收批準時間直接決定你的補償的標準。
第二,具體涉及到土地及房屋補償標準以征收批準機關批準的征收方案以及當地指導性標準為準并且注重參考結合評估價。
二、貴港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貴港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以上是關于 貴港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三、湖南株洲農村外嫁女戶口在娘家,房屋拆遷有安置費嗎
有拆遷補償。雖然已出嫁,但戶口在原集體組織,仍屬于被拆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拆遷款分配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引用法規
[1]《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四、有房子沒戶口的拆遷怎么安置
有房子沒戶口的拆遷如何安置1、如果被拆遷房屋屬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補償依據的是令第590號,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根據該條例規定,補償對象是被征收人,即房屋的所有權人。無房則無補償。
2、如果拆遷房屋屬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主要的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雖為拆遷,但從法律關系層面來說,是土地征收。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五、拆遷安置房過戶要土地出讓金嗎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取標準如下1、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2、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及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3、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六、在長沙買了安置房,已經超過五年了,能否遷入長沙戶口
1、在符合房產所在地的入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通過購房入戶的方式,把戶口遷入到該房產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落戶;
2、當事人具體可以帶上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房屋產權登記證、購房合同、原始收據、社保證明、居住證、戶口遷移申請書等證件及資料;
3、去戶口所在地(開具戶口遷移證)及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辦理落戶)戶籍科,咨詢工作人員,具體以對方的答復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