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不服應該如何處理
一、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不服應該怎么樣辦
一、我國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是被征收人的救濟途徑。
第一,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征收財物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第1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第1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二、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第19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二、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不服要怎樣辦?
我國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是被征收人的救濟途徑。1、第一,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征收財物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第1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第1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2、第二,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第19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三、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不服該怎樣辦?
我國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是被征收人的救濟途徑。1、第一,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征收財物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第1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第1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2、第二,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第19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四、不服房屋征收評估報告怎么辦,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
不服房屋征收評估報告的,其解決方式為當事人能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復核后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規定處理。
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第二十條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第二十二條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