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骨折傷殘等級鑒定如何進行,法律上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一、工傷骨折傷殘等級鑒定的程序是怎么樣的,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工傷骨折傷殘等級鑒定的程序是需要由單位填寫勞動鑒定的申請表,再者就是提供相關的病歷和治療的材料,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統一按排進行鑒定,只要獲得評殘的等級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二、工傷認定辦法工傷認定的程序
工傷認定,須提交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受傷情況說明,還有可能會讓提交醫療機構的病歷,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如您沒有與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提交能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其他資料或者先去申請勞動仲裁,認定勞動關系。《工傷保險條例(2021修訂)》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引用法規 2021修訂)》 第十八條
[1]《工傷保險條例(
三、工傷認定法具體是什么?
第一條為規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認定程序應當向社會公開。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條
四、工傷認定的法定程序
工傷認定的法定程序是(一)由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提出申請。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其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的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若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到事故傷害的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以及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三)勞動行政部門受理后,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四)當事人對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以及提起行政訴訟。實踐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在審理工傷賠償案件中,時常發現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的情形,對于未經工傷認定,且當事人對是否構成工傷有爭議的案件,仲裁委員會不能作出工傷賠償的裁決,法院也不能作出工傷賠償的判決。對這些案件的審理,在仲裁前置程序中,應中止審理,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若在訴訟中,應以當事人未經工傷認定程序,且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是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職權為由,駁回當事人的起訴。勞動者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后,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并及時送達給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用人單位或個人對該鑒定結論不服的,在15日內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的結果對于工傷待遇的項目與數額有著重要影響。五、工傷認定的辦事程序
申請工傷認定的辦事程序1、工傷保險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開出“收件回執”。如材料不齊的,當場或15個工作日內開出“補齊材料通知書”。
2、材料基本收齊后,工傷保險部門向用人單位發出“事故處理通知書”,核對有關情況。
3、收到用人單位書面回復后,工傷保險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開出“受理告知書”;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開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4、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并核實后,工傷保險部門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并于20個工作日內通知到申請人和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