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筑強制拆除決定的法律性質及可訴性
一、違法建筑強制拆除決定的法律性質及可訴性是什么
違法建筑強制拆除決定在違法建筑的查處和強制拆除過程中具有承上啟下的屬性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動因是行政相對人未履行限期拆除決定確定的義務;強制拆除決 定的是限期拆除決定認定違法建筑的事實加上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相應的義務的事實,同時為下一步實際強拆行為的實施做好實體復核和程序保障的準備。
二、法院行政決定書可以強制執行嗎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做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需要經過的程序:1.義務履行監督和執行保全. 在決定強制執行前,主管機關應當確定對方法定義務履行 狀況及其法律性質,未執行提供必要依據;發現對方有隱藏, 變賣,轉移,毀損執行物的,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2.做出正式的執行決定前并先告誡對方,要求其履行,告誡以 書面形式做出,并送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履行期限內任然不履行 .行政機關,可以做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出具決 定書.
3.對生效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執行機關按法律規定方 式執行.主要方式有,代履行、執行罰、直接強制三種.
三、違建可以行政強制執行嗎
離婚有兩種形式1、登記離婚(通稱協議離婚);
2、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