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傷后該如何處理?
一、職工發生工傷后怎么辦,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職工發生工傷后,應當先申請進行工傷鑒定,由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鑒定后憑鑒定書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二、發生工傷事故后,應當怎么處理
1、申請工傷認定。你們可以要求單位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單位不肯申請工傷認定,也可以是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經治療,如果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3、按照法律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三、發生工傷后,如何處理
員工發生工傷后如何處理?可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程序進行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3]《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4]《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四、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應該怎么處理
1、發生工傷事故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不同的情形分別支付賠償款。
2、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如醫藥費,一般都由用人單位墊付,后期報銷,不需要支付給勞動都本人;如果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工傷級別達到10級及以上的,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這部分費用在完成工傷鑒定,申請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后,一個月左右可以到公司賬戶,至于公司什么時候轉到工傷職工賬戶,要看用人單位的效率;
3、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一部分是按月支付,比如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如果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工傷級別達到10級及以上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這部分費用是在受傷職工離職之后才支付的;
4、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引用法規
[1]《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2]《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九條
五、發生工傷之后要怎么處理
1、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被認定為工傷后,應拿著工傷認定書到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
3、拿到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鑒定書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單位或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4、如果所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就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六、了解一下發生工傷事故后該如何處理
1、進行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于1年內提出申請。
2、對工傷認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3、傷情相對穩定后,如果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包括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
4、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5、根據傷殘鑒定的等級,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賠付。
6、鑒定結論作出1年內,情況發生變化的,可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并根據新的鑒定結論進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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