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強制拆除房屋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征收強制拆除房屋違法嗎
如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對強拆有明確規定,符合條件和程序的,那么強拆不違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強制拆遷必須具備四個法定條件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而且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引用法規
[1]《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四條
二、征收維權的幾大誤區,堅決避開就有望提升房屋拆遷補償!
對于征收維權,越來越多的老百姓開始重視起通過各種途徑來學習、積累經驗,這無疑是很好的進步,是這一領域法治成長的標志。然而在實踐中,仍有一些常見的認識誤區占據著廣大被征收人的頭腦,給征收維權制造著各種困難和障礙。那么,究竟都有哪些常見的維權誤區呢?誤區一提起復議、訴訟就不能強拆、逼遷了一些被征收人認為,在針對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等關鍵性文件提起復議、訴訟程序后,征收方就不能再實施強拆、逼遷行為了,自己的房屋就會進入“安全區”,強拆的威脅也會暫時得到解除。問題在于,這種理解從邏輯上是完全錯誤的,從現實層面更是大錯特錯的。從邏輯上講,訴與不訴和強拆、逼遷與否沒啥關系。復議訴訟所能停下來的,只能是合法的司法強拆或者行政強拆。而對于實踐中大量存在的違法暴力強拆及各種花式繁多的逼遷手段,即使不復議不訴訟它也是不該出現的。換言之,一旦征收方打定了通過逼遷手段向被征收人施加壓力,或者干脆采取誤拆、幫拆、偷拆等下三濫的招數實施強拆,那是任何程序也攔不住的,因為二者并不在一個思維軌道上。故此,即使被征收人針對上述文件提起了程序,仍然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放松對強拆、逼遷行為的警惕,甚至可以說要進一步加強防范才對。實踐中就曾發生過征收決定在訴訟中,法院正審著呢,那邊房子就被拆了的情形。而法院甚至對當地政府下達了措辭嚴厲的司法建議,卻仍然無濟于事。這個問題的正確理解是其一,程序該提一定要提。只有提了,才能避免自己的房屋、土地被合法的強征強拆,為自己日后獲取補償或者國家賠償奠定基礎;其二,程序提了也絕不能放松守房、應對逼遷那根弦,不能把一紙起訴狀當成護身符。不妨將這視為一種“慢藥”,得吃幾天才能起作用呢,而不是藥到病除的絕招。誤區二補償安置未落實,就不用急著提程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多個地方的規范性文件中也規定,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未按規定支付的,社會保障費用未按規定落實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付土地。一些被征收人就此認為,只要我不在協議上簽字、不配合各種程序步驟、不去主動領取補償款,那就是補償安置不到位,征收方就無法拆除我的房屋,我也就暫時不需要委托律師維權。很遺憾,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其一,590號令規定了征收補償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了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這二者就是用來對付久拖不決的“釘子戶”的。也就是說,甭管你同意與否,到了一定時間節點上,征收方就會發動這樣的終極程序來合法的拆掉你的房屋。此時強調“沒主動領錢”是沒用的,因為錢已經給你撥付到專用賬戶中了,你隨時可以領走,這就叫“按時足額支付到位”而不是未支付。其二,有的被征收人會認為自己不配合入戶調查、評估,不選擇補償安置方式,征收方就沒轍了。實際情況卻是,上述兩份文件照樣會下來,而且實踐中的法院照樣會依法判決。總之,一味逃避、躲閃是解決不了補償糾紛的,只會最終落得一個房屋土地盡失而補償少得可憐的惡果。事情的真相是,提各種程序、采取各種維權行動的目的就是為了提升補償數額,而單純的消極等待卻只能指向那依據征收補償方案得出的征收方既定的補償數額,而這無疑不是被征收人想要接受的。誤區三自己主導維權大局而不相信律師被征收人和專業征收維權律師之間的關系總是很微妙又需要、依靠又不信任。正所謂“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真正理智的被征收人會將維權的大局交給專業律師來掌控,自己則積極配合參與,就像病人配合醫生的治療方案一樣。實踐中,不夠理智的情形有很多,譬如以下幾個其一,律師不久任,一個訴換一個。很多被征收人熱衷于一個訴一個訴的請律師,請了A律師負責a訴訟,一看輸了就覺得這律師不成,馬上換B律師上陣……這么一折騰,哪個律師都沒有對案件真正深入進去,都只是淺嘗輒止、蜻蜓點水一般的介入一些表象問題,難以觸及征收補償糾紛的真正實質核心,也就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征收補償糾紛。同時,后面介入的律師勢必會受到前面律師所提步驟的影響,難以真正的發揮其能力,反而越來越受限于案情。我們主張請律師進行“一攬子”維權,針對全案制定一個盡可能科學合理的維權策略,分步驟來具體實施,每一個訴都只是其中的一環,而絕不是全部。這樣去設計,才是符合征收維權案件的客觀規律的。其二,指揮律師,自己提訴訟讓律師去開庭。這種情況是專業征收維權律師最不愿面對的,也是極不合乎情理的,相當于外行領導內行,病人開藥醫生抓藥。需要注意的是,律師和被征收人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而非雇傭關系。被征收人若未經與律師溝通而直接提起程序要求律師開庭、參與,律師是有權拒絕的。且這類自行提起的程序往往具有很強的隨意性,并不能起到促進糾紛化解的作用,反而白白浪費了被征收人的時間和精力。其三,只咨詢,不委托。有的被征收人認為自己是具備一定的法律基礎的,只需要找專業律師咨詢幾次,就能自行將整個程序搞定,而咨詢費用似乎比代理費用更劃算一些,有的律師、律所甚至是不收咨詢費的。問題在于,律師給你認真講過之后,你還是不知道該怎么做。故此,單純的進行咨詢意義是有限的,咨詢完這家再咨詢那家沒問題,但最終還是要做出決定委托哪一家,讓律師開展工作。總之,在明拆遷律師衷心希望大家多做有意義的行動,少走彎路。走出誤區,迎來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就有希望了。
征收維權的幾大誤區,堅決避開就有望提升房屋拆遷補償!
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27條
三、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協議怎么辦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相關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四、征收方強制拆除廠房要如何維權,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征收方強制拆除廠房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維權。如果征收方為經過法定程序就進行強拆,或者使用暴力方式的,當事人可以報警。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