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哪些情況下,婚姻屬于無效婚姻?
一、哪些情況下,婚姻屬于無效婚姻,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以下情況下婚姻無效
一、有一方構成重婚了。
二、一方或者雙方不夠法定結婚年齡。我國法律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三、結婚的男女雙方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二、法律規定辦理復婚有什么條件,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法律規定辦理復婚的條件
1、曾有夫妻關系并已按法定程序離婚;
2、離婚后未再婚;
3、自愿恢復夫妻關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四十三條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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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1]《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四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1]《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四十三條
三、什么是重婚,滿足重婚行為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重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稱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稱為事實上的重婚。該兩種情形均觸犯我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或者向有關機關控告,由公安機關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2、但是,事實上的重婚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以夫妻名義,也就是說他們以夫妻相稱或者足以讓別人認為他們就是夫妻,二同居生活,即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有配偶者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為重婚罪。
3、如果有偶配者雖然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與他人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受害方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258條
四、包辦婚姻具體是指什么?
包辦婚姻指的是第三人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并強迫他人締結婚姻關系的違法行為。買賣婚姻指的是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締結婚姻關系的違法行為。買賣婚姻往往表現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價以及販賣婦女與人為妻。借婚姻索取財物指的是除買賣婚姻以外的其他以索取對方一定財物為結婚條件的違法行為。
五、結婚的實質條件和形式要件有什么,有沒有法律規定
結婚的實質條件男女雙方結婚時要達到法定婚齡,無配偶且雙方不會是禁止結婚的近親,男女也是自愿登記結婚。形式要件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任意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請結婚登記,民政局工作人員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予以審查,審查通過后進行婚姻登記,發給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