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樂場事故
一、游樂場對游客有什么義務?
女子因胸大被拒乘游樂設施英國一位母親Tanya Willis因胸部過于豐滿而被拒乘過山車。Tanya Willis擁有傲人的上圍,但在坐過山車的時候卻被告知安全帶的尺寸不合適,而被拒乘。“他們應該知道不是誰都是B罩杯。”Tanya Willis如此說道。
22歲的Tanya Willis被迫從上百人的隊伍旁退出,只能看著她的家人乘坐過山車游玩。“我并不胖,但是安全帶設計的不適合胸圍較大的人。”公園的負責人回應說“如果安全帶不能系緊保持安全,我們為了游客的生命安全著想,是不會讓任何人乘坐過山車的。”
游樂場對游客有什么義務
游樂場相對乘客來說是經營者,要認定經營者是否應承擔責任,首先要看其是否在顯著位置提醒相關注意事項,是否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其次看消費者是否有違規操作。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有前款所列的,其無效”。
一、無危險警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游樂園管理規定》中都規定,“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經營者違反了上述規定,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游樂中心承擔賠償責任,然后由游樂中心再向保險公司追償。
二、有警示不醒目承擔一定法律責任
門票背后的不能成為游樂場免責的理由。如果雖在門票背面做出相關提示,但不夠醒目,不足以使消費者注意到可能發生的危險,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三、接受服務受傷游客有權獲得賠償
消費者因接受服務造成傷害和殘疾有權獲得賠償。賠償費用除了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外,對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殘疾的,還可以增加如下賠償殘疾者生活自助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由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扶養的人所必須的生活費用。
因此,游樂場因為安全問題拒絕胸圍過大的行為,是為了保護乘客的合法權益,并不違反相關規定。
二、物業公司如何認定小區交通事故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1、交通事故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三、開車玩手機可能會發生事故。
1、須獲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出租人將租賃房屋進行轉租的行為必須先行獲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否則即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其轉租行為的有效還是無效就處于待定狀態,只有取得出租人的事后同意或者租賃房屋的所有權,該轉租行為才能被認定為有效。
2、房客查看房主產權原件,房屋租賃許可證原件,房主身份證原件。及產權證的產權人與身份證相同。并索取復印件做為租房合同附件。
3、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4、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辦理備案需要提交的資料
1、房地產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2、出租人、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
3、房屋租賃合同。
5、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既享有承擔原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權利義務,也享有承擔新轉租合同中的出租人權利義務。當然,這一注意事項也可以因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進行協商后予以變更。
6、當有房客來租房時,女房主一定要有男性家人陪伴,對自身的安全也有一定的保護,在租房時需在這方面應該十分注意。
7、簽租房合同時一定不能大意草率,不著急簽字。
四、開車時玩手機可能會導致交通堵塞、車禍等事故,因此應盡量避免在開車時使用手機。
1,目前相關法律對駕駛人開車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的交通違法行為,明確規定可對駕駛員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記2分。
2,但對刷微博、玩微信、發短信等玩手機的行為,因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還不好定性,目前也極少有此類處罰的案例。“但如果駕駛員在開車時頻繁拿起手機看微博、發微信等,應該屬于妨礙安全駕駛行為,也可處以50元罰款、記2分。
3,“即使要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也涉及取證問題。邊開車邊玩手機是瞬間行為,比接聽電話更難被發現和取證,就算因此發生交通事故,也很少會有人承認。”交警工作人員表示,“但不可否認,邊開車邊玩手機的危險性確實非常大。”
五、游樂場受傷誰負責
首先,游樂場的管理人,對景區的游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如果受傷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行為具有風險認知的義務,因此也許在自己的過失行為中承擔自己的損害責任。
再次,如果受傷人是為成年人,其監護人有保護的責任,負有對未成人的活動區域有風險認知的義務,也應該在過失行為中承擔自己的損害責任。
最后,由于在游樂場所游玩,屬于正常的生活活動,因此,對于受害人只需要注意到一般注意的義務即可,而對于安全保障義務人必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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