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紀律處分的種類
一、公務員處分包括哪些類型?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于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于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二、民事行為分類包括哪些
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實施的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情況
1、一方獲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損失是否違背法律或者交易習慣等綜合衡量;
2、考察合同訂立時,一方是否利用其優勢或者對方輕率、沒有經驗,具體看利益受損一方是否無經驗;或對合同的相關缺乏認識的能力,或者因為某中急迫的情況,并非出自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對方提出的合同條件,如合同中設定了一些明顯對一方不利的條款。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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