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認定標準是指什么?
您好!關于“《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認定標準是指什么?”的回復如下(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定規定應當認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以上是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標準還有其他疑問,點擊“咨詢我”進行咨詢,為您提供專業法律咨詢。二、認定工傷需要單位哪些材料,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1、《職工工傷事故備案表》。
2、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
3、《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或者職工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書。
4、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5、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家庭詳細地址、電話號碼。
6、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職工的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屬職業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7、勞動合同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三、實習生受傷是否為工傷,應在多長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
一、實習生受傷是否為工傷
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這里所稱“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就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主體,實習生雖然不是該廠招聘來的合同工、固定工、臨時工,但屬于學校安排到該廠邊勞動、邊學習的實習生,也是不同用工形式、不同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因此,實習生也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工傷主體,實習生在工作中遭到傷害,如果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同樣應當認定為工傷,并應獲得賠償和享受工傷待遇。
二、應在多長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當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是勞動法規定的基本權利,職工超過規定期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只是不再適用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據此剝奪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故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仍需承擔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
四、申請工傷確認勞動關系是必須的么
申請工傷確認勞動關系是必須的,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的前提之一,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不是因為給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造成傷害,則不由用人單位賠償。【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五、怎樣才具備報工傷的條件,要詳細,法律有哪些規定
具備報工傷的條件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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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