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不中止執行的規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一、民事再審不中止執行的規定,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對于民事案件來說,索要撫養費,贍養費,撫恤金的,申請再審時不中止執行,需要先按照原判決執行,再審是在一審基礎上進行的,當事人對于法院下達的判決書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
二、知乎法律規定存疑不起訴會銷案嗎
存疑不起訴會銷案,如果是存疑不起訴的情況之下,主要指的就是證據不足,檢察院不起訴,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是需要釋放相關的人員,當然了,如果說事后證據充足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再次的通過起訴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
三、法院民事調解書是否有效,法律規定是什么
法院民事調解書,如果撤銷,會失效。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再審后認為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違反法律的,應進行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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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四、合同糾紛處理能報警嗎民法典是怎樣規定的合同糾紛能報警處理嗎
涉及到詐騙的,可以。如果是民事的合同糾紛報警是沒有用的,公安機關不受理,如果合同糾紛涉及到詐騙的,就可以到公安機關報警。合同糾紛的解決有協商解決、調解解決、仲裁解決和訴訟解決等方式,協商或調解是最先采用的方式,當協商或調解解決不了時,是仲裁還是審判,還可以依合同的約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對合同糾紛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當事人可在合同上約定凡約定仲裁條款的,發生糾紛時只能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相反,沒有約定仲裁條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因此,合同糾紛是提交仲裁還是向法院起訴,當事人的約定起到決定作用,簽訂合同時要格外注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五、合同糾紛可能解決嗎?民法典怎樣規定的?
可以解決。針對合同糾紛,解決問題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方式
1、協商解決;
2、通過第三者調解解決;
3、申請仲裁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途徑解決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條
六、民訴中反訴提出時間有規定么,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民訴中反訴提出時間主要有以下規定
1、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中的被告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以保障原告的的答辯權利,并且便于法院在開庭之前確定案件的爭議;
2、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年修正)》第四十九條
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年修正)》第五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舉證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確定
(四)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年修正)》 第四十九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年修正)》 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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