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醫保要非工傷證明 法律規定工傷復發需要證明嗎?
一、非工傷證明在醫保報銷中的重要性
職工工傷,應該進行工傷認定,經過認定工傷,醫療費一切由工傷保險支付,不能使用醫療保險,醫療保險是治療職工生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使用的,如果沒有經過工傷認定,或者認定不是工傷,只能用醫療保險報銷。1、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與工傷保險是不同的險種,基本醫療保險是保障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基本醫療需求(主要用于一般的門診、急診、住院等費用),而工傷保險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2、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應由單位在1個月內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部門進行,若被認定為工傷待傷情穩定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根據評定的傷殘登記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如住院伙食補貼、護理費、停工留薪期的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
二、工傷認定無證人證明怎么辦?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傷認定沒有證人證明怎么辦,工傷認定沒有證言”的解答如下認定依據根據我國2011年1月1日實行的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一般包括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以下情形應當被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后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后",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后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以上是做工傷認定沒有證人證言怎么辦的解答上述如果沒有解決您的問題,可以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專業法律解答。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三、法律規定工傷復發需要證明嗎?
一、法律規定工傷復發需要證明嗎?法律規定工傷復發需要證明。1、《工傷復發確認申請表》;
2、《工傷認定書》;
3、《鑒定結論書》;
4、《工傷復發確認聯系單》;
5、診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工傷人員經鑒定機構鑒定后,原傷殘部位傷情復發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審核支付。傷情復雜無法核定的,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工傷復發確認聯系單》交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二、工傷認定的標準是什么?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視同工傷的情形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工傷人員經鑒定機構鑒定后,原傷殘部位傷情復發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審核支付。傷情復雜無法核定的,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工傷復發確認聯系單》交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當代社會發生的而工作性傷害,等到傷情穩定下來之后,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之后,就可以獲得相關工傷保險保險基金的賠償了,但是還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在這種狀況之下,如果再次復發的話,還是需要進行工傷復發申請認定。
法律規定工傷復發需要證明嗎?
一、徐州工傷舊病復發管理單位是什么?工傷已經納入社會統籌,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經治療工傷協議醫療機構書面建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以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安裝使用輔助器械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停止工作治療休養期間,由用人單位按停工治療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按月發給。但工傷職工與遭受事故傷害所在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領取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的,工傷保險關系已經終止,舊傷復發不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原則上由工傷職工自理。工傷解除勞動合同舊病復發,是由工傷職工自理。在沒有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受害人沒有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的時候,工傷職工舊傷復發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止工作治療休養期間,由用人單位按停工治療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按月發給。發生工傷是由工傷保險機構進行承擔工傷員工的治療費用;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購買社保的工情況下,那么所有的醫療費和補助費都是由用人單位進行承擔的。工傷一定要做工傷鑒定,工傷鑒定報告是賠償的依據。二、工傷申請材料
1、《認定工傷決定書》或《確認意見書》復印件;
2、《鑒定結論書》復印件;
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下同),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范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戶卡(折)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原始票據;
5、根據工傷職工的不同情況,還需分別攜帶下列材料
1配置輔助器具的,需攜帶《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復印件和配置輔助器具費用原始票據;
2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工)、協保人員,需攜帶與承擔工傷責任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勞務協議)或用工登記名冊復印件以及工傷職工負傷前12個月的工資性收入憑證;
3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用人單位已發生變化的,企業單位的需攜帶承繼單位愿意承擔工傷責任的書面證明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轉讓的相關證明材料;機關單位的需攜帶《干部介紹信》或《商調函》;事業單位的需攜帶組織調動的相關證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被認定為工傷的,需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5申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5-10級工傷職工,需攜帶下列材料①用人單位需攜帶注明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原因的書面情況說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②若屬于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如辭職報告等)原件及復印件;③若屬于45周歲以上女性工傷職工的,用人單位需攜帶該工傷職工是否從事管理或技術崗位的書面情況說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6、用人單位若提出已墊付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的,需攜帶由工傷職工簽收的已墊付的相關憑證;
7、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用人單位申領的無需攜帶)。用人單位辦理的,材料復印件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個人辦理的,材料復印件由本人簽名。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如果是勞動者因為工作的原因受傷的,此時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工傷賠償的,并且勞動者也是可以申請工傷待遇的,如果是勞動者的工傷復發的,此時也是視同于工傷的。
四、根據規定工傷認定能用醫保嗎?
盡管對工傷用了醫保后不會影響工傷的認定,但工傷賠償款的領取會受到影響。一旦醫療保險費用足額支付了醫療費用,工傷賠償款將得不到支持。
五、醫保能申請工傷嗎,法律上有啥規定醫保能申報工傷,法律有啥規定
用醫保的話,就是不能申請工傷的,兩者不能同時主張。在我國的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工傷認定不成功是可以用醫保進行報銷的,其實我國對于工傷認定是有明確規定的。
六、信用卡支付的醫藥費能否證明工傷后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
老板支付醫藥費只是證明勞動關系其中的一項,而且是不太關鍵的一項。可拍照、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方式采集證據,認定工傷或者確認勞動關系時要求用人單位對工資表、出勤表、用工入職登記表承擔舉證責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
2005〕12號)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