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是否算正式員工?
一、簽訂勞動合同算是正式員工的嗎
1、簽了勞動合同但約定試用期的,不是正式工。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二、簽訂勞動合同審批表算是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了嗎
簽訂勞動合同審批表不應該算作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16條
[1]《勞動合同法》 第17條
三、試用期實習生要簽定實習期勞動合同范本嗎
1、試用期和實習期是兩個概念。試用期應簽訂勞動合同,實習期不用。
2、概念區別
1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為了更好的滿足單位的人力資源需要而約定的,是兩者磨合的期間。雙方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2實習期是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完成學業目的,并提升學生實踐能力的過程。雙方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學生。
四、簽訂勞動合同會算是正式員工的嗎
1、簽了勞動合同但約定試用期的,不是正式工。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五、簽訂臨時用工合同的算是勞動關系嗎
1、簽訂臨時用工合同的是勞動關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六、實習合同到期未簽訂勞動合同但仍繼續在崗工作合法嗎
1、不合法。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續簽,勞動者還在繼續工作,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2、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于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所以,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繼續用工,但沒有及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會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