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在學校受傷,誰來負責?法律有何規定?
一、小孩在學校受傷,誰來負責,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小孩在學校意外受傷的法律責任
小孩在學校受傷,應由學校或者侵權第三人承擔。學校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小孩受到傷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導致小孩在學校受傷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有過錯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二、學生在課間打架受傷,誰的責任?
您好!關于“學生在課間打架受傷,誰的責任”的回復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學生在課間受傷的責任的有關規定,【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三、未成年人在學校受傷害,誰應承擔責任?
律師解答
未成年人在校園受傷害,學校擔責,前提是孩子是不滿八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若是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若孩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學校只有在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形下,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條
四、上下班途中受傷算公司的責任嗎,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上下班途中受傷是否算公司的責任,此時是要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確定的。如果是經過工傷認定之后,認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傷的原因等,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的,此時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也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五、員工自己行為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員工工作過程中因為自身的一些行為受傷的,當然不算工傷,因為工傷事故中員工受傷的原因都和工作相關,且《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像是員工有自殘、自殺等行為的,是不能被認定成工傷的。員工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后,想要享受工傷待遇,必須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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