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案件如何訴訟,哪些法律規定
一、關于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法律規定是什么?
專業分析
醫療官司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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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二、民事訴訟起訴的四個條件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行政訴訟超過六個月如何起訴,規定是什么
法律咨詢解答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既是為了有效保護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效率,也是為了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該規定顯然說明行政訴訟不適用訴訟時效理論,當然也不適用時效中斷理論,所以此規定不利于公民權利的維護,無法使公民信服此立法的公正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時效應當分為以下兩種
1.一般訴訟時效。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2.特殊訴訟時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二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四、醫療事故糾紛是否可以申請仲裁,醫療事故如何申請仲裁
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必須具備一個前置條件,即已構成醫療事故。如果自己權利被侵害,可以尋找司法救濟,但是向人民法院起訴是有訴訟時效的,那么醫療事故糾紛是否可以申請仲裁,醫療事故糾紛可以申請仲裁嗎?
五、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管轄地點及財產損害賠償法院的規定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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