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中的舉證適用原則、法律規定
一、醫療糾紛訴訟的舉證適用原則及法律規定
醫療糾紛訴訟的舉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進行處理,一般只要認定院方有過錯的,那么患方就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來進行證明,而對于院方也收集證據來證明自己是屬于無過錯方。
二、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律規定
專業分析
醫療官司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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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三、醫療糾紛處理規定
醫療糾紛處理規定有1.自愿協商;
2.申請調解;
3.提起訴訟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4.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引用法規
[1]《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四、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和法律依據
專業分析1、醫療糾紛是由于患者或家屬對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不滿意,雙方發生矛盾,醫患雙方對診療結果及其原因的認定有分歧。而這時如果院方不能對這種分歧給病患方滿意的答復或病人方面提出追究責任或經濟賠償時,就必須經過行政,甚至是訴訟手段才能解決。
2、調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間公正裁決和調和,調解中間人的公正和中立顯得至關重要,決定著糾紛的調解順利與否、成功與否。只有脫離了醫患雙方的關系和經濟利益的牽絆,才能真正實現調解人態度的公正與公平。在衛生行政機關調解之外發展民間組織的調解,可以擴大醫療糾紛當事人對調解組織的選擇范圍,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決醫療糾紛。
3、由此可見,我國關于處理醫療糾紛方面的法律法規很多,其中醫患糾紛處理依據主要是《民法典》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患者可以選擇多種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妥善處理醫患糾紛。在發起訴訟之前,最好找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會為當事人節約大量時間和精力,也會省去不少維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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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醫療糾紛訴訟主體有哪些規定
醫療糾紛的訴訟主體包括1、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過錯導致患者損害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患者。一般情況下,由患者本人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如患者身故,由其近親屬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
近親屬的范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會要求以患者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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