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四類案件是什么?
一、四類案件法律規定,包括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行政案件。
目前人民法院所說的“四類案件”,是指最高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的案件,包括1、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2、疑難、復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判決可能發生沖突的案件;
4、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案件。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七條
二、有關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重要是什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十二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引用法規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十二條
[2]《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三、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件的司法解釋主要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十二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引用法規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十二條
[2]《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一百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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