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錢欠條丟失,哪些證據能起訴?
一、朋友間借錢欠條丟失了哪些證據能起訴
在欠條丟失了的情況下可以收集轉賬憑證,聊天記錄,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等證據向法院起訴。行動建議如果欠條掉了,當事人可以重新簽訂欠條,或者將與對方當面交談或電話交談的依法錄下來作為證據。欠條在債務糾紛中不是唯一的證據,不過債務糾紛也需要原告自己提供相關的證據,如果原告不懂得收集證據的技巧,對方跟自己借的錢數額又比較多的話,可以在知道對方不計劃還錢的情況下就請律師處理。
二、合同糾紛欠款多長時間起訴,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溫馨提示】
以上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想了解其他的法律問題,可以在線咨詢相關的律師,我們會為您詳細的解答。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三、寫借據的時候有哪些容易產生歧義,借貸關系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一、在寫借據的時候有哪些容易產生歧義實踐中最容易在“借”和“還”兩個字上產生歧義。比如”甲借乙5000元”就可以產生兩種理解方式
1、甲借給乙5000元。
2、甲從乙處借了5000元。
同樣的“甲還欠款5000元”也可以產生兩種理解方式一是甲還(hai)欠款5000元;二是甲還(huan)欠款5000元。
類似這樣容易產生歧義的字還有“收”字,比如“甲收到借款5000元”,也可以產生兩種理解方式一是甲作為借款人收到了出借人給付的借款5000元。二是甲作為出借人收到了借款人歸還的借款5000元。
二、借貸關系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一)借貸關系的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對于證明借貸關系的舉證責任作了規定及分配。
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八條規定”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依據的是“主張積極事實的人負舉證責任,主張消極事實的人不負舉證責任“的原則。
(二)手上僅有借據在手能不能打官司,至少該具備哪些材料
手上僅借據在手可以打官司,但不是代表證據充分。作為民間借貸的案件,除了借據外,最好還要同時收集好相關款項的交付憑證,例如銀行轉帳憑證、現金存款憑證、現金取款憑證、收條等。
(三)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依據該規定我們可以理解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包括有
1、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貸;
2、個人與非經批準專門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或社會組織之間的借貸;
3、非經批準專門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或社會組織之間的借貸。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六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八條
[1]《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四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四、欠據和借據訴訟時效怎么確認規定是什么
在欠據形成之日開始,債權人就有權利向債務人進行債務的消除,如果債務人在給了欠據之后,就一直不打算進行自身的債務消除的話,那么債權人則必須在欠據形成的兩年之內,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