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地工人員工地死亡由誰負責?法律上有哪幾條規定?
一、非工地工人員工地死亡誰負責,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非工地人員在工地出意外,需要由建筑公司負責,可以按照人身損害標準進行賠償,若是在工地干活的人出現工傷,單位可以按照工傷標準進行賠償,先進行工傷認定,確認工傷等級。
二、非因工傷亡的雇主責任具體包括有哪些?
1、工作中非工傷死亡,雇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的。
2、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員工非工傷死亡公司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1、勞動者非因公死亡,不屬于工傷認定的情形,但是公司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2、公司需要承擔一部分補償責任的。主要是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喪葬費。如果公司有過錯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四、工傷死亡企業承擔的處罰是如何
1、如果已經認定是工傷并且其單位已經為工人購買了工傷保險,那么大部分賠償費用都應當由社保基金支付。如果死者生前沒有購買過工傷保險,那么所有的賠償費用均由其單位承擔。
2、如果是由工傷保險來賠償,那么賠償其直系親屬的范圍包括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這三類。
五、非因工死亡單位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員工非因工死亡企業需承擔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是指,職工因工死亡的,以及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導致死亡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的喪葬費用補助。
撫恤金是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
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非因工死亡家屬要求企業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有法律依據,應得到支持。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引用法規
[1]《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1]《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六、企業在職職工因病死亡,單位應該補償多少
1、在職職工因病死亡,單位應當補償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且職工近親屬可以繼承職工社會保險個人賬戶里的余額。
2、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