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6歲打工受了傷,用人單位要擔責嗎?
一、未滿16歲打工受了傷,用人單位要擔責嗎
1、招聘時,用人單位未盡審查責任,違反了法定義務。
2、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所以用人單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六條
二、未滿16歲打工受傷用人單位要擔責嗎
當事人未滿16歲打工受傷,用人單位要擔責。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所以用人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未滿16歲打工受傷用人單位要擔責嗎的問題,還可以點擊在線律師咨詢,我們幫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三、未滿16周歲的參加社會實踐受傷算不算工傷,是童工嗎未滿16周歲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受傷算工傷
未滿16周歲的參加社會實踐受傷不算工傷不是童工。未滿16周歲的參加社會實踐受傷不算工傷,屬于提供勞務者受害,單位應當酌情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不能作為工傷來認定。未滿16周歲的參加社會實踐不是長期穩定的工作,因此并不屬于童工。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十五條
四、未滿16周歲的參加社會實踐受傷算不算工傷是童工嗎?
未滿16周歲的參加社會實踐受傷不算工傷不是童工。未滿16周歲的參加社會實踐受傷不算工傷,屬于提供勞務者受害,單位應當酌情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不能作為工傷來認定。未滿16周歲的參加社會實踐不是長期穩定的工作,因此并不屬于童工。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十五條
五、未成年人在學校受傷的,學校要承擔責任嗎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十周歲內的未成年人,實行的是過錯推定責任,超過十周歲的在校學生,學校承擔一般過錯責任。如果是老師有過錯,因為是職務行為,由學校承擔責任;然后再由學校根據內部規定,對老師做出處分。
六、打人未滿15周歲,是否需負刑事責任?
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應當看傷勢如何。根據《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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