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校園受傷,誰該承擔責任,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未成年人在校園受傷害,誰擔責,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未成年人在校園受傷害,學校擔責,前提是孩子是不滿八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若是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若孩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學校只有在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形下,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條
二、未成年人在學校受傷,學校要承擔責任嗎未成年人在學校意外受傷該如何維權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十周歲內的未成年人,實行的是過錯推定責任,超過十周歲的在校學生,學校承擔一般過錯責任。如果是老師有過錯,因為是職務行為,由學校承擔責任;然后再由學校根據內部規定,對老師做出處分。
三、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承擔責任未成年人犯罪承擔責任的規定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若有犯罪行為,已滿十六周歲的,則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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