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
一、合同中霸王條款如何有效?
法律分析
霸王條款的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條款,是無效的。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二、什么是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商店通知或行業慣例,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犯群眾利益。霸王條款之所以被消費者討厭,是因為個別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和供求關系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大多數時候,因為消費者是以個人形式面對集體形式的企業,霸王條款通常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商店通知、行業管理等方式出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七條
三、合同霸王條款是什么?
“霸王條款”,確切地說,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極強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種情緒化表達。在法學理論中與此相對應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為重復使用不經雙方協商而預先擬訂條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合同格式條款。“霸王條款”主要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業慣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費領域,一些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沿襲舊體制下的規定,或僅從行業自身利益出發制定慣例,對消費者權利多方限制,嚴重侵害廣大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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