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合同解除有法律規定嗎?
一、事業編制合同如何解除,有沒有法律規定事業編制勞動合同解除方法
法律分析解除事業編制合同的方式是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事業編制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事業編制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二、無效合同可以作為證據嗎,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被法院確認無效的合同就其效力上屬于自始無效,因此想利用無效合同證明雙方當事人具有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將不具有任何的證明力;但是若用于證明雙方當事人曾經簽訂過一份合同,作為物證,無效合同仍具有一定的證明力。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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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三、復印的合同可以作為證據嗎,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復印的合同可以作為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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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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