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交社保,員工怎么辦?
一、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怎么辦?
一、公司不依法給員工交納社保,建議先收集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然后向勞動局或者社保局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二、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法定義務。
三、勞動關系證據包括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工資卡、工資存折、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購買商業險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單位出差的證明,如從單位客戶那里獲得的證據等;
8、同事的證言等。
二、勞務派遣單位不繳納社保怎么辦?
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工的社保由勞務派遣單位繳納,因為勞務派遣工與勞務派遣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故勞務派遣單位應依法為勞務派遣工繳納社保。
并且,派遣單位繳納社保時,按照一般規定,社保由勞務派遣和勞務派遣單位共同繳納,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勞務派遣單位從派遣工工資里扣掉,勞務派遣單位也按照規定支付相應的比例繳納社保費。
勞動者發現單位未繳納社保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等部門或社保部門投訴反映,要求補繳社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12修訂)》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12修訂)》 第三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12修訂)》 第二十六條
三、勞務派遣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怎么辦?
1、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2、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工的社保由勞務派遣單位繳納,因為勞務派遣工與勞務派遣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故勞務派遣單位應依法為勞務派遣工繳納社保。
3、并且,派遣單位繳納社保時,按照一般規定,社保由勞務派遣和勞務派遣單位共同繳納,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勞務派遣單位從派遣工工資里扣掉,勞務派遣單位也按照規定支付相應的比例繳納社保費。勞動者發現單位未繳納社保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等部門或社保部門投訴反映,要求補繳社保。
四、公司不繳納社保,員工能否起訴要求補繳
對于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對于那些已經由用人單位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應納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一)》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發生的糾紛;
(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糾紛,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發生的糾紛;
(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
(六)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發生的糾紛;
(九)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發生的糾紛。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一)》 第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一)》 第八十五條
五、無薪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可怎么辦?
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應收集存在勞動關在系的證據,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還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及補繳社會保險勞動保險金。單位違規辭退的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3]《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4]《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5]《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6]《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7]《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8]《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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