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一、曠工三天被處罰300元,按自動離職處理是否有工資?
沒有。1、曠工就算自動離職,國家沒有這規定,其實就是單位解除你的勞動關系。曠工兩三天雖屬違反勞動紀律,還不能算嚴重違反廠里的規章制度,何況單位還要有這方面的規章制度,就算有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原則,用人單位還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一是要舉證說明你曠工的事實成立,二是要證明你的曠工天數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三是要拿出用人單位有關的規章制度證明制度規定在先,四是要舉證說明這項規章制度已告知與你。四項證據缺一不可,否則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3、由此可見,法律對待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原則有三一是訂立程序合法,二是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三是已經向勞動者公示,只要符合這三項條件,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就具有法律效力,企業與勞動者都應當嚴格遵守。
4、按照上述規定,如果單位沒有相關的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帶有強制性的規定,訂立程序也不一定合法,也就是說沒有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所以規章制度本身就不合法,勞動者就可以不執行。
5、對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上述要求單位一般不會輕易給你,只有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并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第十九條
[1]《勞動法》 第四條
[2]《勞動法》 第八十七條
[3]《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
二、曠工處罰標準
勞動法并無對曠工處罰的具體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應當予以除名,可該條例已經廢止。所謂曠工,是無正當理由,不請假不出勤,屬于嚴違紀行為,按現行法律規定,可以按下列辦法處罰曠工期間,不發給工資。
三、曠工處罰標準
勞動法并無對曠工處罰的具體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應當予以除名,可該條例已經廢止。所謂曠工,是無正當理由,不請假不出勤,屬于嚴違紀行為,按現行法律規定,可以按下列辦法處罰曠工期間,不發給工資。
四、勞動法曠工處罰規定是什么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曠工處罰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等。
引用法規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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