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可公告送達嗎?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起訴離婚能公告送達嗎,有哪些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
離婚案件可以采取公告送達。公告離婚案件是指一方當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當事人訴訟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過立案審查發現外出當事人下落不明,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副本及相關法律文書。
發生一方下落不明、拒絕簽收等情形,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或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二、送達就能確定開庭時間?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送達就確定開庭時間了,法院送達的傳票上面明確有開庭的時間,根據開庭的時間通知,實施開庭的行為,法院在受到原告的案件申請之后決定是否立案,立案之后決定開庭的時間還有審判等。
三、離婚調解書可否涉及案外人?能否規定案外人的義務?
離婚調解書無法涉及案外人,也無法規定案外人的義務,但是,對于子女的撫養問題,可以出現在離婚調解書上面,雙方可以對子女的撫養權、撫養費達成協議,約定由誰直接撫養子女,以及撫養費的給付期限和給付方式。
四、離婚后對方上門家暴,可以申請保護令嗎?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由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引用法規
[1]《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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