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哪些檔案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嗎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二、單位應為員工建立哪些檔案?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
【法律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引用法規
[1]《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七條
三、用人單位應該為勞動者建立哪些檔案!
1、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建立關于職業健康監護的檔案。該檔案需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在離職時,有權索取該檔案的復印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七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七條
四、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建立哪些檔案?
1、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建立關于職業健康監護的檔案。該檔案需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在離職時,有權索取該檔案的復印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七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七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