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和補償的區別是什么
一、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是什么?
兩者區別和適用我簡單歸納下,如下1、那些情況適用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大致分為以下幾種情形1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和補償金的區別是這樣的;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4用人單位依法裁員;5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備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6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停止經營而導致下勞動合同終止;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二、賠償金是補償金的兩倍嗎,法律規定是什么法律中的賠償金與補償金的區別
賠償金是否是補償金的兩倍,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的,一般員工離職的補償金的金額是根據員工工作的年限來決定的,一般工作的年限越長,其能夠獲得的賠償金的金額就會越高。
三、補償金是什么?補償金的補償標準是什么?
1、補償金不是補償一個月,而是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進行補償。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支付。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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