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如何開始執行
一、我國離婚冷靜期何時開始執行?
離婚冷靜期是自我國的《民法典》生效之日起開始執行的。離婚冷靜期的時長是法定的三十日,也就是說,如果是夫妻雙方當事人想要辦理離婚登記的,此時再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之后,是需要等待三十天的。
二、離婚冷靜期什么時候開始執行
1.離婚冷靜期與相關法律一樣從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2.所謂的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有關部門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
3.設立離婚冷靜期的原因是為了防止一些人群沖動離婚,而冷靜后由悔不當初的情況發生,所以從法律條文的用意來看意味著離婚有風險,要離先冷靜的時代正式來臨了。
三、離婚冷靜期新規定如何開始?
《民法典》規定,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原則上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開始的。冷靜期是協議離婚的必經程序,經過冷靜期,雙方再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才能辦理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四、申請離婚一個月冷靜期過了沒有去怎么辦?
申請離婚一個月冷靜期過了沒有去,會視為撤銷離婚登記申請,需要重新申請。
在離婚一個月冷靜期過后,雙方應當在冷靜期滿30日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否則視為撤回申請。
如果在離婚冷靜期間已有一方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那么,如果一方再次想離婚的,只能再次和對方協商,到婚姻登記離婚重新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對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五、離婚前一個月冷靜期什么時候實施
1、離婚一個月冷靜期目前已經施行。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2]《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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