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延期
一、合規(guī)審查|試用期表現(xiàn)未達到公司要求,再延長試用期一個月,如此規(guī)定可行嗎
我們整理了一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條款,并加上我們的法律分析,分期推出,以供參考與討論。
問題條款
一公司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新進員工試用期表現(xiàn)不符合要求,公司可以延長試用期一個月。延長試用期通過考核的,予以轉正;未通過考核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分析
上述規(guī)定,是否存在法律風險?答案是肯定的。
一、如果試用期延長,整體試用期超出法定試用期的上限,明顯是違法。例如,對于一年期的合同,在兩個月的試用期基礎上,又延長了一個月。這種延長因其超出了法律規(guī)定的試用期最長期限,即便得到了勞動者的書面認可,也是無效的。
二、如果試用期延長,整體試用期未超出法定試用期的上限,是否可以?我們認為,也是不合法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對試用期期滿,公司再決定延長,將被認為是對試用期的再次約定,即便延長后的試用期整體期限未超過法定上限,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上述強制性規(guī)定,不屬于對勞動合同的合法變更。
因此,試用期屆滿,公司以員工表現(xiàn)不合格再試用一段時間,這樣的規(guī)章制度是不合規(guī)的,如此操作將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當然,在一些法定情形下,試用期是可以被允許延長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須停工治療的,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試用期中止。在試用期中止的情形下,則允許用人單位補足約定的試用期限,換言之就是延長試用期。
附試用期期限規(guī)定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1]《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十五條
二、試用期滿后,公司可以再延長試用期的嗎
1、不可以。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初次約定試用期小于法定最高限,試用期到期后用人單位以試用期過短無法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延長試用期的,不符合法律相關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法律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使期限未達到法定最高限,也不能延長試用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第八十三條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三條
三、試用期滿后,公司可以再延長試用期嗎?
1、不可以。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初次約定試用期小于法定最高限,試用期到期后用人單位以試用期過短無法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延長試用期的,不符合法律相關規(guī)定?!秳趧雍贤ā返谑艞l第二款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法律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使期限未達到法定最高限,也不能延長試用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第八十三條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三條
四、單位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時間?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有哪些?
如果原來的試用期不是頂格約定的,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延長試用期的時間;如果是頂格約定的,則不能再延長,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五、延長試用期是否合法,需提前通知員工嗎-
1、《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有這樣的限制“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br>
4、簽訂勞動合同時,用工雙方可以約定不超過此標準的試用期。試用期結束前,單位需要對員工進行評估,認為不合適的,應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5、即使雙方協(xié)商一致延長試用期的,延長期限也以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上限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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