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申請書
一、勞動者死亡或宣告死亡或失蹤,合同終止有效嗎
勞動者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合同終止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二、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
下落不明的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其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般情況下,公告期為一年,如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為三個月。
公告期屆滿,如果仍然沒有下落不明人的音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做出宣告死亡的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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