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有效期是多久?
一、勞動仲裁期間社保沒交,勞動仲裁時效是多久
《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規定勞動報酬爭議的仲裁時效,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受一年時效的限制。法律規定仲裁時效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權利關系安定、保護義務人、對疏于行使請求權人以有效壓力,進而在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實現一種利益平衡。本案中,該公司所繳納的社會保險在社保經辦機構有記錄,不存在因舉證困難而承擔法律風險,故在牛先生一時疏于主張權利或在職期間迫于就業壓力而不宜主張權利,就導致其勝訴權的喪失,會產生實質的不公平。
引用法規
[1]《調解仲裁法》 第27條
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多久?勞動爭議仲裁有效時間是什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
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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