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保密協議
一、和公司簽了保密協議,但是簽保密協議沒有保密費怎么辦
負有保密義務的個人,是不能拒簽保險協議的。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并向簽訂的勞動者給付適當的經濟補償。沒有支付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二、保密協議的主要,保密協議應當如何簽訂
一、保密協議的主要條款保密協議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約定商業秘密的權屬和保護商業秘密的。 關于保密的和范圍,我國法律并沒有確切規定什么、什么形式才算是商業秘密,一般包括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細分下來,名目眾多。企業可以采用秘密清單的方式來明確員工保密的范圍和具體, 以免就是否屬于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2、應約定保密的有效期限。 因為保密的期限往往會超過勞動關系存續的期限而延續到勞動者離職以后的一段時間, 特別是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段時間。
3、應約定保密的措施,如競業禁業和在勞動關系終止前6個月,用人單位有權單方決定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
4、應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代價(即保密的待遇和經濟補償)。
5、應約定保密的義務和責任,以及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和賠償條款。
二、保密協議應當如何簽訂
1、要切合實際。保密協議的既要依據法律,又不能照搬法律。因為法律規定就全局而言的,對一個具體用人單位和一個勞動者來說,有不少具體的實際情況,協議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應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2、條款要嚴密。約定的保密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履行協議的依據,嚴密完整的保密約定應當具備商業秘密的、期限、權利義務、違約責任、泄密賠償辦法等項條款,至于約定的途徑既可以在勞動合同正文中直接對保密事宜作出具體約定,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之外另訂一個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當然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提及有關用人單位商業秘密保守,雙方一致同意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員工保密規則制度、辦法等執行。
3、保密范圍要適宜。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可見,商業秘密的范圍是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但這些信息要構成商業秘密還必須具備三個特點,即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如果將不具有上述特征的一切技術與經營信息全部劃為商業秘密,與勞動者進行約定,顯然范圍過寬。若事后以此約定認定勞動者違約泄秘,也缺乏法律依據。
4、管理要到位。在實際工作中,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保密事項后,認為一了百了,“合同一簽,扔到一邊”,雙方是否按合同履行是一筆糊涂帳,合同管理雜亂無章,使合同的簽訂流于形式。因此,在約定保密事項的同時,加強合同的管理十分重要。
引用法規
[1]《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一條
三、沒有給予保密費的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簽訂保密協議沒有給保密費,協議有效。不支付保密費不影響保密協議的效力。但是如果單位對勞動者提出了競業限制要求的,則如果單位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主張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四、哪些人要簽保密協議,保密協議包含哪些
一、哪些人要簽保密協議用人單位對于員工的保密要求既可以約定在保密協議中,也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中。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與某些員工個別的簽訂保密協議,也可以與所有的員工簽訂含有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說保密協議的總是經保密條款的更為詳盡。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與本單位的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因業務上可能知悉技術秘密的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一般來說,與企業簽訂保密合同的員工包括
1、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他們或者掌握著企業的核心技術,或者擔任企業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著企業的重要經營信息,他們是簽訂保密協議的主要對象。
2、一般技術支持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他們雖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員,但是也有可能接觸到企業的核心技術,也有必要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3、市場計劃、銷售人員;他們是經營決策的實施者,了解企業的營銷計劃、客戶名單,因此企業也會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4、財會人員、秘書人員、保安人員等。他們都有可能由于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果不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他們很可能有意或無意的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二、保密協議包含哪些
1、保密和范圍,法律無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采用秘密清單的方式予以明確。
2、保密期限,可超過勞動關系存續期限,并延續到勞動者離職后一定時間。
3、保密費,法律無強制性規定,但企業支付保密費有一定積極作用。
4、保密義務和責任,保密協議中不得約定員工泄密應支付違約金,只能要求員工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引用法規
[1]《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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